“早知道担保有期限,我就应该及时来起诉了,通过这起案件我也算是学到知识了。”刘某拿到法院判决书后,懊悔地说。近日,全椒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维权不及时导致保证人责任免除。
刘某于2013年1月13日借了5万元给好友张某,双方约定于同年5月13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欠款,并由李某在借条上签字,自愿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由于张某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欠款,刘某将借款人张某和担保人李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并由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提供担保,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此可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必须依法依约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过了保证期,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案中虽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期限,但同样适用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的规定。李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6个月内。由于刘某在这段时间内未向李某主张权利,依法应免除李某的保证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偿还借款,驳回原告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李昌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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