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养女依约随养父生活,养母以非亲生,且未约定支付生活费为由拒绝支付养女抚养费,被养父告上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养母薛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养女小薇抚养费5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
女子薛某与男子许某于2008年4月结婚,婚后为生计外出打工,一直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经全椒县民政局批准收养一5岁女孩小薇为养女,收养后交由许某父母照料生活。因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且夫妻间常为琐事闹矛盾,加之无亲生子女,双方均认为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和好无望。 2014年5月双方到全椒县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小薇随许某生活。之后许某因找薛某讨要养女抚养费遭拒。
许某诉称:2014年5月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养女随其生活,因疏忽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薛某支付养女抚养费,但养女是在与薛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的,有合法收养手续,当时薛某亦表示同意收养,依法须承担给付养女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许某与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民政部门共同依法收养女孩小薇,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与女孩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此种关系不因为双方离婚而解除。薛某应对养女负有继续抚养的义务,直至养女成年独立生活时止。许某要求薛某给付养女抚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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