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王明存
“我是代课老师,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不到410元,太低了,我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太大了。 ”近日,全椒县代课教师张明(化名)告诉记者,政府没有依法办事,支付给他们代课教师的工资远低于他们县的最低工资标准(860元)。
张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就在村小学任教,直至2007年,当地政府清退代课教师,他和另外三四个人,因执有教师资格证以及大专毕业证,没有被清退。他们和所在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县人社局、教育局备案。
自2008年1月开始,张明他们和所在学校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当年每月领取400元工资。 2010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月500元,他们也随之调高到这一标准。2012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680元,同样,他们的工资也调到了每月680元。
“2013年7月,我们县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860元,可这次学校没有像往常一样,将我们工资调达标,只提高了10元。 ”张明说,他们现在每月工资只有690元,扣除270多元的“五险”,实际拿到手的不到410元。不仅学校代课老师工资低,他们县有些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工资也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只有五六百元。
“事不少干,可就这么点钱,实在不够家用。我上有父母要赡养,下有孩子要抚养,工资不够用,日子过得特别艰难,有时想想都寒心。 ”张明表示,工资低,他没有辞职,是因为干了这么多年,对这份工作有感情,舍不得丢了。张明坦言,他们没有更高的要求,只是想县政府能够监督学校依法办事,将他们的工资提高到县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此,记者联系了全椒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一工作人员答复,代课教师或幼师应先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如果学校、主管部门不予答复,可直接向他们投诉,他们可从中协调。
该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人解释,代课老师或幼师都是所在单位自聘的,工资由其支付,教育局要求,学校或幼儿园必须和老师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购买社保,且支付的工资要达到县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没做到,老师可向教育局反映。
全椒县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有关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文件。可是,该县有些学校、幼儿园在执行时却出现了问题,没有将代课教师、幼师的工资提高到法定最低标准。这部分职工希望涉事学校、幼儿园能依法办事,上级有关部门能加强监督,将他们的工资提高到最低标准,让他们不在心寒,把心思用到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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