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爱民 记者周连山)5月2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副局长刘某受贿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和副局长期间,在全面负责滁州市清流河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工程进度安全和外围协调等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98.371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并同时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的证据。该案休庭后将经过合议庭评议讨论,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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