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安徽省和县广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达公司”)负责人柯某违法危险废物法定处理流程,私自请托钱某代为找人处理含酚废水。钱某找到张某要求处理广达公司35.23吨含酚废水,并约定了10500元的价格。同年11月29日,张某安排驾驶员将35.23吨废水从广达公司运出,倾倒在全椒县经开区一处窨井内。该废水经过下水管道流入附近居民鱼塘,又经鱼塘缺口流入全椒县十字镇土桥水库,致使鱼塘、农田、土桥水库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后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本次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费用达到313万余元,这其中包括应急处置、村民财产赔偿、调查评估费用等。
案发后,柯某等五名被告人先后到案,并赔偿了部分环境污染损失。
全椒县法院一审判处上述五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年八个月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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