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款后,以款已还清、只是借条未收回、有人证明且已过诉讼时效等等为由,拒绝还款,致索款无果,朋友对簿公堂。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项某偿还季某借款30000元。
经审查,季某与项某系朋友。项某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周转,于2010年7月27日向季某借款30000元,以解燃眉之急。项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季某现金30000元,月利率按1%计算,七日内归还”的借据交季某收执。借款到期后,季某向项某催要,项某以借款已经给付为由拒还。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已还款,项某还找来证人杜某证明,并称借条未要回,是因其与季某是多年朋友,其也不好意思追要,天地良心,其确实已将借款还给季某了。
杜某作证:关于双方借款的事,双方均给其打过电话,要其从中协调,其问过季某,项某借的款究竟还了没有?季某当时表示已还了。但还有其他工程款未还。
但季某对杜某的证言表示:杜某确实在开庭后与其协调过,要项某还20000元了结此案。但自己未同意,也从未讲过项某借款已还。
法院认为,项某欠季某款,事实清楚,有项某出具的借据佐证,予以确认。项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款已偿还。虽有证人杜某出庭作证,但该证人证言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且季某予以否认,该证言系孤证,不予支持。项某辩称已还清借款,只是未能收回借据的理由也不符合常理,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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