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章建房被行政执法局责令停工、拆除搭建的脚手架,一瓦工在拆除时,不慎连人带脚手架从楼上摔下受伤致残。
2014年4月15日,全椒人田某与徐某签订建房协议:徐某为田某加盖二层楼。后徐某邀阚某、朱某等人施工。当月23日上午九时,因无建房许可证,全椒县行政执法局派人至现场,责令停工。执法人员将二楼违建墙推倒,但搭建的脚手架尚在,需要拆除。朱某等人便拆除脚手架,往楼下扔。岂料,扔脚手架时,朱某的手套被钩住,挣脱不开,连人带脚手架一下子从二楼重重摔落至地面。经诊断:朱某L2椎体爆裂性骨折、右第五掌骨骨折。后因赔偿事宜,朱某将田某、徐某、阚某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系建筑工人,应知晓在无任何防护措施下拆除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加以注意,自身存在过错。田某自知建楼房无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仍要无建筑资质的被告徐某承建,存在选任过失。且未尽到管理、监督、提示等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负有一定责任。徐某明知承建楼房属违建,仍雇人施工,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施工人员安全。在拆除违建墙时,怠于配合,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法,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田某赔偿朱某损失42350.61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实际赔偿36350.61元;徐某赔偿朱某56467.48元,扣除已支付2000元,实际赔偿54467.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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