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讯 天长市消费者协会日前调结一起因家用饮水机起火引发的消费投诉,消费者获得饮水机生产厂家25000元赔偿。
家住天长市天康苑的蒋先生于2011年9月在天长市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家用饮水机,不料该饮水机在2011年11月8日出现故障,造成蒋先生家中失火,财物受损严重。蒋先生随即找到某电器城,要求协商解决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到天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给予帮助,协调处理此事。
天长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会同天长市消协城东分会的工作人员前往实地察看了现场,并及时向天长市消防队获取了该火灾的原因鉴定及财物受损定损情况。在进行一番详细的调查取证之后,消协认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该台饮水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饮水机在消费者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进而引发火灾,致使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结合天长市消防队的定损资料,天长市消协对涉诉双方进行了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于日前达成一致协议:由饮水机生产厂家某电器公司一次性赔偿蒋先生25000元。
天长市消费者协会分析认为,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投诉案件是近年来投诉最多、标的最大的投诉类别,也是消费维权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等相关规定,蒋先生购买的饮水机由于质量问题而引发消费者家中失火,导致了较为严重的损失,故其向生产厂家索赔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生产厂家应当按照消防部门认定的损失给予足额的赔偿。 (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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