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理
控申举报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检察机关对外的窗口,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获取举报线索的重要途径。控申举报办案安全工作是控申举报工作的重中之重,有必要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一)做好控申举报的材料管理
1、控申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控申举报线索处理场所。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2、控申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二)做好对控申举报人员和被举报人员的保护工作
1、为保护控申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维护控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控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控告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2、控申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控告举报人消除影响。
(三)做好对举报线索的初核工作
1、举报线索初核,需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进行。初核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如需接触,应当报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
2、对举报线索初核,应当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办案安全。
3、初核举报线索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作者单位: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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