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掩盖自己的受贿行为,利用公安局长的身份伪造一张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开设银行账号专门存受贿款(本报曾作报道)。 3月25日,记者从滁州获悉,凤阳县公安局原局长陶勇受贿、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经天长市检察院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陶勇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陶勇在担任全椒县城管执法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在采购办公和办案的电子器材等物品时,未依照规定统一采购,而是擅自作主,安排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到其朋友汪某某处购买办公电脑和执法记录仪等电子器材价值25万。为感谢陶勇的关照,汪某某将2.8万元的回扣款,汇到合肥一名为“章伟”的银行账号上。经查,为了存自己的受贿款和私房钱,陶勇提供个人照片,指使某派出所所长以“章伟”的名字,为自己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在合肥、南京开设两个银行账户,一个专门存放自己的私房钱,一个专门存放自己的受贿款。在全椒工作期间,陶勇还与该县一家水泥公司经理刘某等人合伙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并以其妻兄名义入股。公司以发工资为名,送给陶勇好处费0.8万元。
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担任凤阳县公安局局长期间,陶勇又与熊某在凤阳合伙成立了一家建材销售公司,陶以其岳父的名义入股,占公司49%的股份,但实际未出资。熊某以工资、公司分红等名义,先后4次共送给陶勇12.09万元。经统计,陶勇共受贿15.69万元。 (张殿高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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