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长市消防大队在对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检查中发现,位于该市石梁东路的一家量贩歌城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为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确保周边住户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当地的消防部门依法给予该单位停产停业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
(浦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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