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令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赔偿高某10371元。
高某系该市冶山镇某村村民,2011年9月25日19时许,高某无证、未戴头盔驾驶无牌照“宗申”二轮摩托车,沿天冶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天长市冶山镇福胜村红庙路段处,因疏于观察,致本车与在路西不明事主堆放的长15米、宽2米的稻谷堆发生撞刮后摔倒,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虽经冶山派出所出警调查,但始终未能找到堆放稻谷的村民。高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15841.47元。在诉讼过程中,高某向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高某左锁骨骨折定为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累计5根)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X(十)级。高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51856.07元。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高某遂讲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村民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了稻谷,客观上使公路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对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安全构成了危险。而作为发生事故公路的管理部门,负有对辖区公路及时清理路障、保证公路畅通的义务,要“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对此,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未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在管理中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高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又未戴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依法法院确定高某应担80%的责任;对该路段负有巡查管理职责的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对高某所遭受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赔偿高某全部损失的20%,合计10371元。
·陈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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