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当职业养卡人
放弃经营美容店
老外持有假护照
骗领信用卡取钱
记者昨日从天长警方获悉,因持伪造护照申领信用卡并提现,来自非洲尼日尔的男子阿卜(化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1万元罚金,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据了解,阿卜是天长市第一个被判刑的外国人。
外籍男子隐瞒身份
去年10月10日上午8时许,一外籍黑人男子手持护照,来到天长市一家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辨别不了护照真伪,于是在同事帮助下,偷偷报了案。
天长市警方赶到现场询问,男子自称名叫阿卡,来自非洲尼日利亚,于2013年8月11日持旅游签证,由广州机场入境,暂住广东省佛山市,做鞋子生意。
但现场民警查看男子携带的证件时,发现他持有3个国家的护照和4张在中国不同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经过调查,警方没有发现男子的出入境信息,怀疑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其手持的3本护照上也没有中国出入境的记录。警方后来证实,3本护照皆系伪造。
持假护照办信用卡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男子曾持伪造护照,在天长市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该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天长市公安局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警方随后查明,“阿卡”并不是尼日利亚人,而是来自尼日利亚邻国尼日尔,真名叫阿卜,1980年1月出生。2013年8月4日,阿卜从广州入境,同年10月5日护照签证到期,但阿卜持3本伪造护照继续留在中国,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3月16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律师为被告人阿卜辩护,法院还安排了一名翻译人员。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4年9月9日、11日,阿卜持伪造的马里护照、几内亚护照和科特迪瓦护照,分别在宁国市、天长市等多家银行骗领了4张信用卡,并用部分信用卡结汇取款7500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后,将钱从银行汇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阿卜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阿卜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同时没收阿卜骗领的4张信用卡和伪造的3本护照。阿卜表示不上诉。
昨日下午,天长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因为阿卜此前已被拘押,预计今年10月9日刑满释放,而后驱逐出境。
宋元兵 许开踟 本报记者 叶素健
从福建来马鞍山创业的小张开了一家美容店,还追求到了店里的服务员。当他发现利用信用卡“套现”的生财之道后,不仅毁了自己的前程,也把父亲老张、妻子小王连累了。记者昨天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3人都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放弃门店选择养卡
小张腿部有残疾,但有一手理发的好手艺,凭借努力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不仅生意日渐红火,还追求到了女服务员小王。
随着顾客增多,小张通过正常程序申领了一台POS机,供顾客刷卡消费。有顾客急着用钱,持信用卡刷卡套现,小张也不好意思拒绝。渐渐地,前来刷卡套现的顾客越来越多,甚至有人提出要和他建立“养卡生意”。面对丰厚的好处费,小张心动了。他和父亲老张商量,结果父子俩一拍即合。
“老家也有人干这个,都发了大财。”老张说起“养卡人”的无本生意,竟然头头是道,这更让小张下了决心,并放弃美容店。
套现所获五十余万
2013年初,父子俩的“养卡生意”开张了。两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获得名安建材店、京东电器批发店等33个商标,并以此从徽商银行、上海某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等处申领了12台POS机。
父子俩还有明确的分工。小张负责在网络散布信息和操作套现,老张负责维护客户群、电话联系业务、带客户取款等。为开拓业务,小张将刚刚生产的妻子小王也拉了进来,让她负责“对外宣传”,即散发广告单,以招揽更多客户。
记者获悉,截至2014年年初案发,3人刷卡金额累计达到9700多万元,套现所获50多万元。
涉案人员都已获刑
生意越来越好,小张又招聘了小楠和小涛。小涛是个游手好闲的小混混,他发现“养卡”可以轻松赚大钱便欣然入伙,随后骗取十余名持卡人的信任,让他们把信用卡交给自己进行刷卡套现,“挣钱大家平分”。小涛持多张信用卡,利用小张的POS机私下刷卡套现,将信用卡的额度全部套空,随后携80余万现金潜逃。
小涛将巨款挥霍一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小张等人也相继落网。
马鞍山市中院二审认为,小张、老张、小王、小楠4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小张、老张属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各处罚金50万元;小王、小楠属从犯,两人被判缓刑。
林建敏 赵丽萍 本报记者 金学永
职业养卡人
指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还款期限、提取相应手续费的人。他们不仅可利用POS机帮他人套取现金,还可在信用卡免息期结束前帮“借款者”还款,以便维护客户信用,然后实现再次套现,类似于“贷款银行”。
职业养卡人经常手持多张信用卡,在帮他人套现过程中收取手续费和信用卡利息,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只需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
□延伸阅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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