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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登贵本院受理原告钟军诉被告夏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1-15 12:09   https://www.yybnet.net/

夏登贵:本院受理原告钟军诉被告夏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夏登贵偿还钟军借款本金90000元;2、夏登贵支付钟军利息43560元(暂从2013年12月15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3、夏登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6年1月6日刊登的被执行人李光、李梅与申请执行人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周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2015)庐执字第01998、01999号”更正为“(2015)庐执字第01943、01945号”。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阮仁保: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波与被告阮仁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阮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合肥市庐阳区紫桐新村D11幢501室)房屋过户手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涛、陶余革与被告樊兵涛、郑红霞、张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李涛、陶余革不服,书面提出上诉状请求:1、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2、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樊兵涛、郑红霞与被上诉人张强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现将上诉状副本向你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本院依法将本案报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安徽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周文明、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本院已受理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90万元本金及利息 (期内利息按照月利率17%。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之后按月息两分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二所有的房地产权证天字第2013008930-2013008931号两处房产所得款对该笔债务有限受偿,判令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余超、秦燕飞、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春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春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余超、秦燕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借款利息136667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09日,款清息止),以及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和差旅费1000元;2、被告余超、秦燕飞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24层2401-2405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4405号),以及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66号香港广场24层2410-2412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04406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有权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就诉讼请求第一项中所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请求第四项中的各项费用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3、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刘胜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卫与被告刘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胜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卫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26元、公告费800元,由刘胜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邰永恒、黄侠、邰永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邰永恒、黄侠、邰永强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8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邰永恒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5幢11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蜀字第069559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1219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壹百贰拾玖万伍千陆佰元【129.56万元(单价7173/平方米、阁楼单价为:408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12194-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699-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2015)庐执字第00699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孟现新:本院受理原告杨廷文诉被告孟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孟现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杨廷文借款2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沈翠玲、费维军:本院受理原告殷成林与你们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殷成林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原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合肥大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丰阳诉你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申请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蔡世忠、张燕、陈林、蔡金钟、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合肥三丰种子有限公司、安徽龙之歆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世萍、杨家斌、张秉恒、张仁玉、刘政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胡磊、郑丽媛、刘光宏、沈光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张翼、吕国庆、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彭刚、王燕、叶玲玲: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彭刚、王燕、罗时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彭刚、王燕、叶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彭刚、王燕、罗时纲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693.29元、罚息37500元及复息583.64元(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14年5月28日,之后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周转易协议书》的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2250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745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267元。即彭刚、王燕、叶玲玲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518.14元、罚息247650元及复息70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算至2014年9月19日,之后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及《周转易协议书》的约定的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1640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5687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张从军、吴宗平、朱定明、李晓琴、许保新、徐俊然、林如刚、申文萍、陶敏、高昌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本院已作出(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01393号、01394号、01395号、01396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将上述五案卷宗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许海燕、许海涛、汪晓月、赵东海、杨玲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许海燕、许海涛、汪晓月、赵东海、杨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刘照荣、贾红胜、贾贤萍、施训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照荣、贾红胜、贾贤萍、施训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9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曹向军、周安: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金450000元、利息3543.71元、罚息2311.25元及复息15.36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4339元、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7386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李高松、沈宇红: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息合计465294.26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4209元、执行费7099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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