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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权威发布 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在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梳理出了2015年十大消

来源:达州日报 2016-03-04 22:33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在201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梳理出了2015年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倡导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正确维权。

案例一: 窗户质量不过关砸坏车

【案情简介】2015年5月,家住通川区国际新城的黄女士在家擦拭玻窗时,整扇窗子突然掉落,将停在楼下的北京现代轿车天窗及前后挡风玻璃砸裂。黄女士以铝合金窗子质量不合格为由,找到做窗户的廖女士赔偿5000元修车费,被拒。

【处理结果】鉴定发现,经营者所用铝合金材料为淘汰产品,且所使用滑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加之没有加装防滑落保护设施造成滑轮脱轨。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黄女士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川区法院以原、被告在消委达成的协议为参照,裁定廖女士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

案例二:

超市安全有瑕疵老人摔伤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8日,大竹县竹阳镇年逾七旬的消费者李老先生在县城某超市购买20斤大米,付款后上电梯时不慎将头部摔伤,缝七针,花去住院费用4028元。出院后,李先生多次找超市要求赔偿,被拒。

【处理结果】消委会认为超市方在经营场所消费安全措施上存有瑕疵,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李老先生因没有听从工作人员劝告,坚持上电梯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最后裁定,由超市方支付李老先生住院费4028元及后续治疗费、营养费8000元,以后超出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案例三:

商家售车不诚信3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5年5月,渠县李某在某汽车销售中心订购了一辆某尊贵版轿车,交付使用一周后,发现该车非所订购车型,而是同系列豪华版,且尊贵版型车上具有的定速巡航、GPS导航、全景天窗、倒车视频等设备,在豪华版车上均没有。两车价差9000多元。为此他投诉到渠县消委,要求以欺诈为由,由经营者赔偿30000元损失。

【处理结果】通过调查了解,发现系商家因当时未有李某所订车型,便将同款豪华版车资料更改后,冒充为尊贵版进行了出售。消委在向商家宣传《消法》等法律法规后,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最终向李某赔偿30000元。

案例四:

电动三轮“三包”纠纷

【案情简介】2014年3月,消费者黄某在大竹县文星街道电动摩托车销售商刘某处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三包期为12个月。当年12月14日,黄某的电动三轮车坏了,销售商刘某前去维修时为电动三轮车更换了中置牙盘,收取了包括材料费、修理费等共计500元。黄某认为该车还在三包期内,不应该收费,多次理论无果,便投诉到大竹县消委会文星分会。

【处理结果】2015年1月20日,大竹县工商局同消委会历时三天调查取证,认定黄某购买的电动三轮车仍在“三包”期内。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讲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销售商退还消费者维修费500元,并收回旧的中置牙盘;销售商补偿消费者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

案例五:

儿童乐园摔伤花去3万元

【案情简介】2015年5月13日,宣汉县东乡镇的汤某某带着一岁半孙子到该镇民歌广场儿童乐园玩耍时,孙子不慎摔伤,致下前牙出血、牙床受伤。经宣汉县医院处理治疗后,送到成都华西牙科专科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花去3万多元。小孩父母向儿童乐园老板要求承担费用时,被拒。

【处理结果】宣汉县消委会在调查中发现,儿童乐园内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和相关提示,认为儿童乐园安全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汤某某作为成年人,带不到2岁的孙子游玩,应预料到小孩有摔倒可能但放松监管,最终导致小孩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消委会作出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别承担45%、55%责任的处理意见。

案例六:

老人超市购物遭搜身

【案情简介】2015年9月1日,王先生在达州市某超市购物后,经过检查出口时,检测机器发出鸣响。超市工作人员不让其离开,便对王先生进行搜身,引发众人围观。由于王先生年近八旬,争吵中情绪失控,后住院。出院后,王先生委托其亲属向通川区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和10000元精神损失费。

【处理结果】调查发现,检测器发出鸣响系王老先生购物时鞋底粘上了超市标签导致,而超市工作人员不明情况强行搜身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使王老先生的身体及精神受到伤害,应依法承担责任。在消委工作人员反复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超市方向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1000元;给予精神抚慰金1500元。

案例七:

加装GPS致新车受损

【案情简介】2015年5月,溪先生在开江县某车行按揭购买了一辆轿车,在安装GPS时导致导航仪、车载空调等部位出现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经4S店检查,认定为加装GPS时所接线路不正确,造成导航仪烧坏和轿车总成配电线路等不同程度损坏。4S店表示,车辆维修需要花费2万多元,由于是改装造成了车辆故障,因此不适用于“三包”。溪先生认为GPS是车行安装的,造成损坏应由车行或担保公司赔偿。

【处理结果】开江县消委会调查中了解到,因溪先生贷款购车时银行不为其办理按揭,车行便为他提供了大竹县的一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但担保公司要求,必须在按揭的车辆内加装GPS(不收费),并到其指定的汽车装饰门市安装。加装完GPS后,车辆即出现了上述问题。经消委会多次调解达成协议:由车行出面与4S店交涉,按正常车辆享受“三包”服务;将车送往4S店恢复线路原状,费用由车行、担保公司、GPS安装方共同承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担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600元;GPS安装门市负责导航仪换件并承担全部费用。

案例八:

刚接手的新房漏水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8日,王先生在渠县东城一楼盘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2015年4月30日,在缴清了物管费、设施维修费后准备装修时,王先生发现该房屋屋顶多处漏水,下雨天更为严重。他多次找到物管要求维修,物管让其找开发商,开发商又让其找物管,各自推责。

【处理结果】渠县消委会当即展开调查并多次到现场了解,当事双方均确认,消费者王某购买的商品房屋顶漏水情况属实,源于开发商未处理好顶楼防晒防漏层,属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在于开发商。但物管接受物业后直接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维修费,负有首要责任,有义务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物管对该商品房屋顶防晒防漏进行全面维修。

案例九:

收了定金拒履责双倍赔偿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4日,通川区米女士在某家具店订做卧室门和鞋柜,交纳定金200元。但商家迟迟不去量尺寸,后又以订做的家具太少、成本高为由,拒不履行之前商订的合同。米女士认为商家不讲诚信,耽误了装修时间,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商家只同意退回米女士定金200元。

【处理结果】通川区西城消委分会认为,家具店拒不履行合同,属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应双倍退还定金。通过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最终双倍退还定金400元。

案例十:

新买冰箱4次未修好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9日,宣汉县东乡镇向女士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无霜冰箱,使用不久后出现冰箱门密封不好、缝隙大和结冰等问题,维修部进行4次维修仍不能解决。后商家和售后维修部相互推诿,向女士遂提出更换冰箱或者退货,被拒。

【处理结果】调查中,商家辩称:冰箱售出后出现的问题,应由售后负责,还称问题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根据《消法》和“三包”规定,消委工作人员指出:商家及售后维修人员应承担“退货、更换、维修”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就是违法。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和售后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立即安排维修人员对问题冰箱进行全面检查维修,如再修不好,应按相关规定,更换同型号冰箱。

□本报记者 李道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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