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朱先生:
最近,我的摩托车放在小区物业办公室外被盗,去找物业办工作人员理论,他们说在业主入住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说明“物业不提供看车服务,因此公共区域内车辆丢失,小区物业不承担法律责任”。请问,小区公共区域丢失车辆应该谁赔偿?
记者调查:
记者就朱先生的问题咨询了德联邦律师事务所甄雪律师,据她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朱先生所在小区签定的 《物业服务合同》中若对此有明确约定,且物业公司又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承诺的安保条件没有兑现可能导致小区的财物丢失的,应视物业公司为违约情况,适当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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