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智群通讯员王健刘敏)近日,庆云县法院向拒不提供证据的张某宣读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该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经济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一审期间,张某拒不提交关键证据,重审中,张某称有6份证据原件在市法院,申请本院调取。虽已过提交证据时效期,但本着查清事实的原则,庆云县法院再次调取核实,但发现这6份证据为复印件,原件已于庭审当日被张某取回。
张某故意不提供证据及其故意欺骗行为妨害了民事审判活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规定,庆云县法院给予张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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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庆云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