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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九年整 一朝分手争财产

来源:阜阳日报 2014-07-22 10:00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本报记者 杨

9年前,阜南一女子王某与相识不久的男子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举办婚礼,“闪”进婚姻殿堂;9年后,婚姻破裂,两人分道扬镳,王某却被要求均分“共同财产”。因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存在共同财产一说,近日,王某“丈夫”的这一要求被法院驳回,并依法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

2005年,年轻的王女士经人介绍,与刘先生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并于2005年12月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然而,时尚的“闪婚”后,由于“婚前”双方不够了解,家庭生活琐事逐渐引发了二人之间的矛盾,无休止的争吵、冷战、家庭暴力接踵而来,令王女士伤透了心。

为了摆脱没有感情的家庭生活,2009年7月,王女士在亲朋的资助下,以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了位于阜南县工业区北侧的一套住宅并搬出去独住,希望通过“小别”能挽回“丈夫”的心。然而,王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非但没回心转意,反而变本加厉地对王女士侮辱、殴打。实在无法忍受折(的王女士多次向“丈夫”提出“离婚”,刘先生的回答则是“离婚”可以,王女士购买的房产平分。

在朋友的指点下。走投无路的王女士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了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指派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王文峰律师负责承办该案件。王文峰律师及时了解案情,组织证据,围绕争议焦点,调查取证。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1994年之前未登记结婚具有事实婚姻的,属于合法夫妻;1994年以后未登记结婚属于同居关系,王女士和刘先生2005年举办婚礼但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属于同居,没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说,但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位于阜南县工业区路的一套住宅属于王女士个人财产,归王女士个人所有,依法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

本案承办律师点评: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希望广大青年朋友对待婚姻要秉着一颗虔诚的心,“结婚登记”走正规途径;同居男女,要对个人财产进行规划,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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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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