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阜南县消协协调解决了一场消费卡纠纷案。11月19日,该县消费者房女士到县消协来投诉,称其在县城美容店办理的消费卡无故少了249元,请阜南县消协帮助维权。
2013年10月,房女士在县城美容美发店(A店)办理了一张1000元消费卡,截至2014年8月5日,房女士在该店共消费440元。2014年10月初,房女士收到美容店的短信,告诉房女士A店已转让,卡中560余额可转至县城另一家美容店(B店)进行消费。2014年10月18日,房女士女儿去B店消费40元后,发现卡中余额只剩271元。房女士觉得卡内余额不对,便到B店核对消费情况,却发现消费卡余额无故少了249元。
B店经营者却告诉房女士,她的卡在2014年10月12日被消费249元。但房女士清楚记得自己和家人并没有那日去消费,便想向B店经营者索要消费凭证,查个究竟。经营者告诉房女士,没有消费凭证,平时持卡人前来消费只要报名字就可以了。这无故消费掉的249元可能是房女士的亲戚或朋友来消费的,其他一概不知。
消费卡在自己手中,他人却无凭无证随意消费,给持卡人造成损失。房女士认为,这起纠纷的责任在美容店,要求B店退还消费卡余款520元。B店认为,房女士在A店办的卡,不应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房女士投诉至消协。
阜南县消协接到投诉后迅速与A店、B店取得联系。A店老板承认房女士在自己的店里办了消费卡,但他们已经与B店签了相关协议,并把消费者余额转入B店。眼下出现的纠纷,应由B店全力承担,A店答应将让B店承担责任。随后,该县消协工作人员又到B店进行调查了解情况。经了解,投诉方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阜南县消协对B店混乱的经营和管理模式进行批评,并要求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B店经营者应该承担责任,经营者承诺,今后持卡的消费者到店中消费要一律凭借消费卡并签字确认才可。经过调解,B店同意把10月12日消费的249元补还消费者卡中,双方达成一致。
阜南县消协工作人员认为,这起投诉主要责任在B店,在提供服务中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同时,该县消协还提醒消费者,今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大品牌的、信誉度较好的商家,提高防范意识,以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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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牛真子/文 穆可亮/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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