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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吞人”医院被判担责

来源:阜阳日报 2015-10-14 08:28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本报记者 冯启俊 通讯员 王刚 陈亚南

阜南县一家医院,电梯维修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来看望病人的市民一脚踏空,跌成伤残。近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摔伤事件。

2013年9月6日14时许,阜南市民杜康到阜南县某医院住院部看望病人。来到医院住院部电梯前,杜康发现电梯门打开,就一脚踏了进去,没想到却踏了个空——杜康摔进了电梯井内,导致头部摔伤、耳部出血。随后,杜康被闻讯赶来的人救出,送进医院治疗。经诊断,杜康的伤情为轻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及放射冠区脑梗、脑塞系统扩大、右坐骨骨折、电解质紊乱、血小板减少、双侧耳聋。

原来,当时,医院的电梯正在维修,但维修人员未在电梯门前放置施工标志、提示牌等警示标志,导致杜康掉进电梯井内。直到2013年10月8日,杜康出院,医生嘱咐其加强营养、到上级医院进行听力检查、不适时门诊随访。杜康共住院33天,开支医疗费16741.67元,由医院支付。

后经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杜康伤残程度为九级,外伤参与度建议为70%左右;自受伤之日起给予治疗及误工时间5个月,其中含护理时间2个月,营养时间2个月。

为给自己讨个说法,杜康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诉至阜南县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中,医院辨称:致使杜康受伤的电梯系安徽某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医院与该公司签订了维修协议,约定在维修期内,发生事故由该公司承担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正是因为维修单位未尽到应尽的责任,理应由其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要求追加该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对于医院辩称应由事故电梯维修者安徽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采纳,因本案中杜康未起诉该公司,医院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向该公司追偿。

医院辩称,杜康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维修公司刚刚将电梯门打开,进行维修,杜康自己没有注意,导致自身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法院认为,因事发时电梯门是正常的打开状态、周围无任何提示,杜康不可能考虑到电梯正在维修,这超出了一个普通人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的范围,故本案中杜康无过错。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医院赔偿杜康各项损失93730.89元。一审宣判后,医院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举案说法: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对其施工作业中存在的可能会危害到他人身体健康的情况设立警示标志,为他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保护。本案中,医院未对正在维修的电梯放置施工标志、提示牌等警示标志,违反其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杜康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已成为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其运行安全需要引起各方的重视。法官提醒,所有电梯运行单位,都要为电梯运行的安全负责,相关运行、管理、维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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