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冯启俊 通讯员 王刚
为职工缴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是各类企业应尽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眼前的利益,致工人的身体健康于不顾,未给职工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却会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日前,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公司自己赔偿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纠纷案件,判决公司赔偿员工7万多元。
工作时受伤构成9级伤残
2013年7月30日上午9时40分,阜南县一公司的员工王春(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阜南经开区纬二路由北向南行驶,经过路口时,与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春受伤的交通事故。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春和货车司机分别负同等责任。
2014年1月10日,王春的伤情经过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意见为:王春劳动功能障碍为9级。2014年7月17日,阜南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春为工伤。所在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该认定书已生效。
作为公司员工,王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应当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据此,王春向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7月3日,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所在公司赔偿王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共9.8万余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5.2万余元,所在公司赔偿王春4.6万元。
然而,因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王春不服裁决,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工伤保障企业自己买单
法院查明:王春所在公司没有给其办理工伤保险,但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王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公司应当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法院对王春诉讼请求的合法部分,予以支持。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参照阜阳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4.2551万元计算赔偿数额,王春所在公司应当赔偿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余元。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王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意见,其休息期限为150天,王春称自己月工资为2000元,所在公司应赔偿治疗期限工资1万元。另外,加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王春所在公司应当赔偿费用合计11.2万余元。扣除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经得到的赔偿款3.9万元,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款7.3万余元。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王春所在公司未提出上诉,已移送强制执行。
无论工伤事故责任在谁
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接受治疗,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制度的一条重要作用,就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中小型企业为了节省每人每年几百元的支出,减轻企业负担,不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这也意味着,一旦用人单位不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员工在受工伤后是没有任何保障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保险法》第41条也明确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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