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藏獒伤人案,法院判决狗的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6年2月27日6时许,市民张海及其家人正在一家超市门口等公交车,市民马山牵着自家狗散步回家,突然,狗挣脱马山手中的绳索,将张海咬伤。
事发后,张海拨打110电话报警。2016年2月27日6时16分,公安机关出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在S328省道加油站内,因狗咬伤一人发生纠纷,狗的主人为马山,伤者为张海。民警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
阜南县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马山的狗咬伤张海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马山牵着狗外出散步,本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狗咬伤他人,但在其牵着狗经过张海身边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狗挣脱绳索将张海咬伤,其应对张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马山辩称张海用药不合理,但当庭表示不对张海用药合理性申请鉴定,法院无法确认张海不合理用药范围及数额,对其辩称法院不予采信。马山的狗咬伤张海,按照常理会给张海心理造成一定的痛苦,法院根据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张海伤情,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元。法院判决马山赔偿张海全部损失(本文人名均是化名)。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根据《阜阳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每户居民可以养1只成年体高不超过40厘米高的小型犬、观赏犬。第十五条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不得出户遛犬。第十六条规定养犬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专门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随着生活观念的变化,养犬也成为许多人的爱好,但养犬的人也要遵守文明公德,要防止扰民,更不能养犬伤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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