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未生育,引起丈夫及公婆不满,因不堪忍受家暴,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离婚。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诉求。
婚后未生育屡遭家暴
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李刚(化名),与邻村的王璐(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8年春节期间,两人登记结婚。但结婚5年,王璐没有给李家生子添丁,引起了李家上上下下的不满。尤其是王璐的公公婆婆盼孙心切,常常给儿子、儿媳妇施加压力。李刚看到村里的同伴们婚后相继生儿育女,嫉妒之心油然而生,便把一腔怨气撒向妻子,常常酒后谩骂、殴打妻子,夫妻间的感情裂痕越来越大。之后,李刚三天两头殴打王璐,王璐常常是伤痕累累。一直以来,王璐一边因不孕而愧对李家逆来顺受,另一边也辗转于北京、上海、郑州等地的多家医院求医问诊。
2014年2月23日下午,李刚再一次酒后殴打王璐,并用碎玻璃片划伤妻子的胳膊。在王璐受伤住院疗伤期间,李刚不闻不问,并且不予支付医疗费,最后,王璐被娘家人接回家。从此,夫妻二人便开始分居。而王璐在娘家居住期间,李刚又到其娘家吵闹了几次。伤心欲绝的王璐认为,他们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面对妻子的起诉,丈夫李刚辩解说,娶妻生子,天经地义,妻子不能生育是家庭矛盾的诱因,夫妻间偶尔的冲突不能证明存在家暴,因此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无果后,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遭受家庭暴力 请求离婚可获支持
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今年3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比以前,《反家庭暴力法》将精神侵害行为纳入家暴行为,因为长期受到精神侵害可能导致受害人心理的巨大创伤,很有可能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
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发还是不发保护令,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要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作出。
遇到家暴注意报警留存证据
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不过,能否胜诉,关键是家庭暴力证据的提取和保留。
记者采访了解到,阜阳市法院受理了不少因家暴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例,很多受害人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到法院跟法官说遭受家庭暴力要离婚,但没有任何证据。还有很多人遭受轻微的暴力后不报警,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投诉记录。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伤痕照片,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为配偶暴力所致。
因此,在遭受家暴后,如果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受害人一定要报警。本案中,王璐就选择了报警寻求保护。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必须及时出警,必须做必要的记录,开展调查取证,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法官提醒,受害者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时,可注意收集以下几种证据:注意保留丈夫殴打她之后写下的悔过书;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留存被打后的照片、录影等资料;如果有目击证人的,还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 徐立成 通讯员 穆从田 秦海洋
界首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界首市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