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伟:
2013年11月24日,乔伟、乔颍(杨乔颍)、乔娟、乔彪(高亚飞)出具证明称:“母亲张振清在生前及住院期间,多次向其子女(乔伟、乔颍、乔娟、乔彪)说起与长女乔敏在颍泉区法院(2011)泉民一初字第0252号民事调解判决位于光华街52号5户张振清的房子,面积89.14平方米赠予其孙子乔海龙、乔炫铭二人”。本机关依据该证明与你签订了阜阳市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0000243)。
2014年8月20日,张振清的法定继承人乔敏、乔滨向本机关反映称“我母亲张振清生前并没有任何遗嘱,我们也没听到母亲张振清说将房屋赠与乔海龙、乔炫铭。该房屋属于我母亲张振清的遗产,应由我们兄妹六人共同继承”。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解除与你签订的阜阳市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编号:0000243)。
阜阳市颍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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