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9月2日,经颍上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罪犯刘某撤销原判缓刑部分,重新收监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9月10日晚9时许,在颍上县管仲公园西门,刘某及其同伙受他人指使对受害人陈某实施殴打,致使陈某受重伤。 2009年12月24日,颍上法院以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刘某在考验期内的2010年8月22日,在颍上县某宾馆伙同他人吸食毒品,被颍上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3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2010年9月1日,颍上县公安局向法院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刘某的缓刑。颍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刘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邢婷)
新闻推荐
寒潮汹涌,气温骤降。12月23日,参加完省消防总队“消防隐患百家访”和“皖江围歼”3号行动动员会后,第四督察组便马不停蹄地奔赴阜阳进行消防隐患督察。首站督察结束后,督察人员不禁感慨:“真是触目惊...
颍上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颍上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