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贺周、刘松、徐毅、王彪、沈庆松等:
因你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在依法通知工会并征询工会意见的情况下,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一、以下人员因长期不上班,违反了《颍上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吴贺周、刘松、徐毅、王彪4人,从2012年6月2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谢永健、陈东辉、张怀颍、胡福、汪岩5人,从2013年3月1日起,解除劳合同。凌全德、张楠2人从2013年10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颍上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沈庆松因违反《安徽省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修订)》皖电农【2011】8号文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依据《安徽电力颍上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文件》颍电办【2012】113号《关于对颍上供电公司“7·6”人身触电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告
颍上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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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马红云 通讯员 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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