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江、邢孟君:因你们长期旷工,已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颍上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规定,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依法通知工会并征询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从2014年7月8日起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告
颍上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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