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犯下罪行却不敢于担当,让亲戚替罪,反而害了别人。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一辆“五菱”牌轻型货车,沿颍上县南湖大道行驶至八里河镇渔民村三岔路口路段时,与被害人赵某驾驶的无号牌“隆鑫”三轮摩托车刮碰,导致三轮摩托车侧翻,被害人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对到达现场的公安民警虚假陈述,称其不是肇事车辆驾驶员,驾驶员是其外甥刘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其外甥刘某某,告知刘某某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要求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向公安机关作了“五菱”牌轻型货车肇事时驾驶员是自己的虚假陈述,以达到包庇李某的目的。
2015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刘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包庇,在公安民警对其询问时仍否认肇事车辆非其驾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犯罪而仍为其做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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