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分得的工亡补助金12.2825万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件要追溯到2013年7月18日,原告张某的女儿王某在上海市某大学饲养场工作时死亡,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做了理赔。2014年1月2日,在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工伤(死亡)人员待遇核定表”中,主要载明:工伤(死亡)人员姓名王某;工作单位是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死亡时间是2013年7月18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49.13万元;待遇享受人姓名是其配偶李某;并载明了李某的身份证号和实名制银行转账账号。王某生前近亲属有配偶、子、女、父母五人(其父亲王某某于2014年3月死亡)。后因该款发生纠纷,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死者王某的弟弟和姐姐放弃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内容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根据该批复的规定该案工亡补助金是对王某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王某生前近亲属有配偶、子、女、父母五人。由于王某父亲(2014年3月死亡)后于王某死亡,其两位法定继承人放弃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综合分析该案情况,合议庭酌定该案工亡补助金49.13万元由王某的配偶、子、女、母四人平均分配,张某分得12.28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李某依法应返还张某分得的工亡补助金12.28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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