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朋友义气,接到电话就去帮人打架,既害了自已,也坑了朋友。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118万元。
据了解,被害人刘某与李某(另案处理)之间有生意上的纠纷。2014年8月20日中午,刘某、赵某、钱某等人来到颍上县江口镇李某家中,在清算砖款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李某遂给被告人王某打电话,让王某过来打架。王某接电话后随即赶到,在李某的指使下,王某对刘某实施殴打,致刘某下颌、右上臂、左肘部、右膝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右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身体多处受伤,受伤后在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休息期限为120天,营养期为30天,护理期为60天。刘某诉请被告人王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并追究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愿意赔偿,但是其父母已经死亡,经济困难,无能力赔偿。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刘某要求被告人赔偿其30万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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