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行驶中,谁都可以在符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超车,然而,周某却因别人超车,无故殴打对方。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5年12月,周某与朋友驾车途经颍上县八里河镇韩郢村路段,一辆出租车在符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超车,周某与朋友气不过,将出租车驾驶员李某的车逼停,并下车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事件发生后第二天,周某被颍上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1月18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审理过程中,周某的亲属代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其谅解。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颍上县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周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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