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刹车性能不合格,却不检验、不维修,那就会成为“马路杀手”,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给予严厉惩处。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连续审结3起因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导致行车在非道路或公共道路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法院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迟某、段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6个月。
2015年4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迟某无证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三轮汽车,行驶到颍上县盛堂乡某村乡村路段,因观察不明、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胡某轧死。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分析认为:迟某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是造成此起非道路事故的全部原因,胡某无过错。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涉案三轮汽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系车祸致胸部被严重碾轧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2015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的“时风”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沿颍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古城乡某村路口时,因避让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使被害人夏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时风牌三轮柴油机动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颍上县交警大队非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段某的行为是造成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经法医鉴定,乘车人夏某因车祸造成颅脑损伤和胸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2015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驾驶超载且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沿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颍红公路交口时,因疏于观察、遇险情操作不当,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直行的秦某发生碰撞,事故致秦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秦某系车祸致多部位被严重碾扎而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经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蔡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蔡某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经查实,案发时,被告人蔡某报警后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红星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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