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02年,2岁的成某随其母亲与继父花某在邻水县共同生活。2011年夏天,花某趁妻子外出干活,便进入11岁的继女成某的卧室,不断用钱诱骗她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花某给了成某约10元钱,并威胁她不得泄漏此事。在随后几年里,成某瞒着妻子,多次以金钱诱奸继女。
今年4月3日下午,一名女老师发现成某的肚子偏大,出于关心,将成某带回寝室查看,发现其肚子上有妊娠纹。老师便询问成某是否有男朋友,成某立即否认。老师怀疑成某肚里可能长了囊肿或肌瘤,遂电话联系成某的母亲。
得知此事,成某的母亲及其亲戚将她带至邻水县某医院检查,发现15岁的成某已经怀孕,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成某的叙述,民警通过查证,锁定花某为犯罪嫌疑人。今年5月8日,花某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花某犯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零4个月。法官说法:
邻水县法院法官杜振宇介绍说,通常,奸淫未成年少女,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本案中,花某作为成某的继父,利用教养、监护关系从成某11周岁始至14周岁多次奸淫成某,并致其怀孕堕胎,给成某造成严重且不可逆转的身心伤害,其行为严重践踏儿童权利,公然违背人伦道德,情节恶劣。根据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大未成年人要引以为鉴,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当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寻求帮助,及时报警。此外,作为家长,也要及时关注孩子的身体、心理状态,培养孩子的隐私意识,一旦发现侵害孩子的事情发生,要及时报警,并加强对孩子的心理辅导,可在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指导下帮助孩子走出阴影。学校也应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让他们学会防范性侵,这能从很大程度上减少孩子遭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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