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原则。下面例举12个常见的业务外信访问题的处置方法。
1.公民李某反映某县直单位公务员、共产党员张某超生第二胎问题,应当由谁先受理?
应当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受理。这里涉及到的实际上是一个《计划生育法》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这一条,就明确了执法主体是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的张某违法生育第二胎的事实,按照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张某的纪律责任。
2.工人李某反映在与县水泥厂签订劳务合同后,县水泥厂宣布劳务合同无效,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如果李某反映县水泥厂拖欠其工资,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要求县劳动局对县水泥厂实施监督检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公民李某反映某乡政府存在违法征用土地搞房产开发的问题,应当由谁先受理?
应当告知李某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信访诉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所以,这个信访问题受理的第一环节是国土资源局。
4.公民李某反映,2013年其与某人民医院签订了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在执行中与院长、共产党员张某产生合同争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张某虽然是纪检监察对象,但其与李某的合同争议,是其作为单位法人代表的正常职务行为,争议的解决,应当循《合同法》规定解决,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某村村民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山岭所有权属于邻村的决定不服,要求县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十一项应当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6.公民李某反映在乘坐公共汽车时,与共产党员、公务员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动手打伤,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公安机关提出信访诉求。张某的行为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对张某的违法行为确认并作出处理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纪律处分规定,追究张某的纪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后,张某不服,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受理呢?
不予受理。理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信访人要求国家赔偿,如何处理?
一、向原处理机关提出;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7.公民李某反映某局的领导干部没有按规定进行任期轮岗、交流或按规定回避,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组织部提出信访诉求。2007年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交流、回避的三个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任期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8.村民李某等十人,反映本村财务管理混乱,要求清理、公布村级财务,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应否受理?
这是一个常见的信访问题。一般不应受理,信访人应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村级财务的诉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村民李某等十人又提出,村主任、共产党员张某应当对该村财务管理混乱负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撤销其村主任职务,应否受理?
不予受理。理由是:村民委员会成员不适用撤职程序,只适用罢免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如村民提出,村民委员会没有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干预,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信访诉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9.公民李某反映,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共产党员张某严重不负责任,给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是否受理?
不应受理,应告知其向司法机关提出信访诉求。理由是:司法鉴定机构是中介机构而非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该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如果投诉对象是检察、法院的司法鉴定人员,则应当向该投诉对象所在的检察院、法院或其上一级检察院、法院提出诉求。
10.李某反映某局向他收费500元,而该项收费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要求县纪委监察局责令该局纠正,返还其已经缴纳的500元,应否受理?
不予受理,应告知其向县物价局提出信访诉求。《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费的;(二)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的;(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四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的;(五)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11.某电脑公司反映,某局购买一批价值30万元的网络设备,未经政府采购程序,直接与“蓝天”电脑公司签订了合同,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干预,应否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其向财政局提出信访诉求。《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12.公民李某与公民张某,因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李某败诉,李某因此向县纪委投诉,反映主审法官、共产党员刘某贪赃、枉法裁判,要求县纪委纠正判决,当否受理?
如果李某能够提供刘某贪赃的有关证据材料,县纪委可以受理。但要求纠正法院裁决的诉求不能受理,应当告知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诉求,要求人大对法院的审判实施监督,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纪委没有干预司法审判的职权。
(广安市纪委监察局)
电话举报:0826-12388 网络举报:http://www.gasjw.gov.cn(中文搜索:安辑廉线)
纪检监察机关常见业务外信访问题1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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