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在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申请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达成和解协议,唐某当场领取了赔偿款,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2014年7月24日,罗某驾驶一辆载货摩托车用软绳牵引由邹某驾驶的载货摩托车(该车已损坏无动力),后因牵引绳子断裂,邹某驾驶的摩托车失控与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唐某受伤。经认定:罗某与邹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唐某的伤情经鉴定左眼为七级伤残,左上肢、左下肢均为十级伤残。广安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广安某保险公司赔偿唐某110000元,罗某赔偿82738.55元,邹某赔偿71738.55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拒绝支付唐某赔偿款,无奈之下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罗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罗某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考虑到唐某因车祸致残,需要钱治疗,执行法官一边查询罗某的财产,一边积极与申请人唐某联系,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唐某告诉执行法官,他愿意和被执行人罗某协商解决此案。为了尽快维护唐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遂组织双方一起协商。执行法官听取了双方各自的意见,从法、情、理等方面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在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罗某当场支付唐某赔偿款83000元。 (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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