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广安区花桥镇某村争取到国家新村扶贫项目资金50万元用于该村村级公路、便民路建设等项目。同年11月,该项目完工,并通过审核验收。
1个月后,该村村干部熊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对该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账,发现该项目还剩余资金3万余元,3人商议以辛苦费的名义将其私分。2010年2月,3人各分得1万元。做账时,3人采取虚增便民路等工程支出的方式,将私分的3万元进行冲账处理。
熊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因涉嫌贪污罪,2013年3月,广安区检察院向广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对其立案调查。案发后3名被告坦白认罪,并退还了赃款。
2013年10月,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3名被告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零六个月。
分析点评:
广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廖建林称,贪污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3名被告因为公仆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贪污村里项目款3万元,犯了贪污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坦白认罪,且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3人的犯罪行为已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带给我们深刻的警醒:基层干部作为群众致富领路人,应对群众负责,全心全意为群众谋发展,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要遵纪守法,切实加强廉政教育,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堡垒,切不可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之便“捞一把”。要知道,蚁穴可溃千里之堤,切莫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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