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安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岳池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文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此举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2013年7月21日,被告人文某之子文小某在岳池县某酒厂旧房改建施工中不幸死亡,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施工方一次性赔偿文小某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文某得到赔偿款后,与死者之妻刘某就赔偿款分割经多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擅自将存放在银行的部分赔偿款取出。同年9月4日,刘某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将文某诉至岳池县人民法院。10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文某向原告刘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646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文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被告人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文某仍拒绝执行。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文某在银行的135000元存款予以扣划。2014年11月19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文某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但被告人仍拒绝履行。12月3日被告人文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0日,被告人文某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了岳池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而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制裁,但文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了判决义务,具有从轻情节,遂依法做出了前述判决。(米更生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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