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在对剑阁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许可的执法检
查过程中,经立案调查查明下列建设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
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作出的“剑
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作出“剑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执行催告通知书”,因无
法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予公告送达,限被公告单位自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内主动履
行。逾期,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序号单位名称案号征收金额
1广元市兑鑫建设有限公司(2019)剑人防行字第009号120000.00元
联系人:祁学强联系电话:0839-6660238
特此公告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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