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贵港市荷城路1102号(阳光都市)10幢G一304号房屋权利人卢伟娥、李旭友已向我局申报《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并在《贵港日报》登报声明作废。依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将补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自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对上述房屋有异议者以书面形式向贵港市房产管理局提出。
贵港市房产管理局
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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