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讯 因停车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挥拳相向,将他人打成轻伤。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8月2日22时许,梁某在贵港城区某小区门口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发生争执后,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小区门口。此时,吴某开小车到小区门口,要求梁某将占道的电动车拉走,梁某不予理会,双方发生口角。梁某便动手打了吴某头部,吴某还了一拳,梁某遂将吴某打倒在地,并继续殴打吴某,致吴某受伤。经鉴定,吴某属轻伤。
法院认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卓鑫 黄奎)
新闻推荐
市工商局局长刘伟林就转变工商职能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创业投资答记者问
...
贵港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贵港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