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 最近,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冯某与被告郑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郑某赔偿3148.19元给原告冯某。
2013年10月21日,冯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由平南县寺面镇开往平山镇途中,与郑某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后驾车逃逸。郑某追上并殴打冯某,导致其受伤。医生诊断冯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脑震荡,一共花费医疗费2347.38元。因郑某拒不赔偿冯某经济损失,故冯某起诉法院请求判决郑某赔偿经济损失15280.38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刮碰,郑某与冯某及刘某发生纠纷,应由交通行政部门处理,但郑某殴打冯某,致使其受伤,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陈慧霞 林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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