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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发布去年十大消费维权案 农机商标房产汽车上榜

来源:河池日报 2013-03-11 13:28   https://www.yybnet.net/

东兰县工商局开展农机市场专项检查。

 

刊首语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工作,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本报联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于3·15前后隆重推出“3·15消费维权特刊”,全面系统地向广大读者介绍消费知识、维权政策、维权成果与动态,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消费者权利,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督促企业重视消费权益,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同时,本报派出记者深入商家、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采访,树立一批诚信经营的典型,并对个别不良商家的不法行为予以曝光。

□本报记者 莫 智 通讯员 韩丝广

案例一

东兰县11名农民

购买劣质收割机维权案

2011年11月18日,东兰县武篆镇、兰木乡罗某某、梁某某等11户农户向东兰县工商局投诉称,他们在东兰县城利民农机店购买某公司生产的农用收割机,频出故障,配件损坏率高,漏谷严重,与经销商及厂家多次协商未果,经县、市两级农机部门协调处理均没有办法解决,他们请求工商部门解决。

东兰县工商局接到申诉后,实地调查研究,经过三个多月的细致工作,最后当事人三方(农户、经销商、生产厂家)达成退赔协议。2012年2月25日,厂家为11名农户退回购机款29.7万元,同时为国家追回财政补贴款19.8万元。

案例二

凤山县49位农户家用电器维权案

2012年4月2日,凤山县袍里乡仁安村平尚屯49户农户向该县工商局凤城工商所申诉称,由于供电部门电力线路故障,导致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电脑、电磁炉、电风扇等76台家用电器损坏,价值10余万元,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工商所执法人员前往凤山县电业部门调查了解情况,了解到电器烧坏原因是线路中的零线断线后搭在另一根火线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引起的,经过工商人员调解,最终凤山县电业部门同意免费修复所有被损坏的家用电器,并承担运费、修理费等相应费用近万元。

案例三

巴马县李某购房维权案

2012年3月15日,李某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工商局甲篆工商所投诉称,2010年12月24日,他与巴马某房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坡月村订购一套房子,预交购房款6万元,按照《购房合同》,已经超过交房期限9个月,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未交付房屋,协商也没有结果。他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要回购房预付款及违约金。

接到投诉后,甲篆工商所人员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到实地调查了解。该公司负责人称,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是因为政府开展整治“两违”被停工造成的。经过工商人员调解,巴马某房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退回李某购房预付款6万元和违约金1.02万元。

案例四

南丹县陈某五菱牌汽车维权案

2012年5月14日,南丹县陈某到市工商局投诉称,2011年12月12日,他在河池市某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购买一辆五菱牌汽车,行驶仅17天,在金城江至南丹的路上行驶时,因车辆右后轮的三根螺杆断裂,导致轮胎脱出,车辆失衡侧翻,造成车上人员和路边行人受伤。他多次要求经销商维修车辆及赔偿经济损失未果,恳请工商部门帮助解决。

接到申诉后,市工商局、金城江区工商局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调解,经过一个多月的耐心调解,经销商赔偿给消费者经济损失3.6万元,并负责维修好车辆。

案例五

金城江区某超市利用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2年11月,金城江区工商局在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中,发现金城江区某超市在其提货卡上注明“本卡不记名、不挂失、不兑现现金,请妥善保管;本卡最终解释权归××超市所有”字样。该局认为,超市的行为属于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中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及当事人的表现,金城江区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宜州市某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7月20日,宜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发现某超市销售的一批“雪碧”饮料生产日期模糊,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进货凭证。该局立即查封涉嫌假冒“雪碧”商标的饮料492瓶,并抽样到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送检,随后,这批饮料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环江县曹某甘蔗损失赔偿案

2012年5月20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川山镇古宾村甘蔗种植户曹某到该县工商局投诉称,2012年5月9日,他在广西凯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环江都川经营部购买了20包玉舒心莠去津、12包吉米斯莠去津两种除草剂,使用10天后,发现甘蔗叶子出现斑点变黄及甘蔗心枯死的情况,请求工商部门帮助挽回经济损失。

接到申诉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工商局邀请该县农业部门专家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甘蔗坏死原因。经查,都川经营部在不能肯定玉米除草剂能否用于甘蔗除草的情况下,向曹某销售玉米除草剂,且所售涉案农药无进货发票,同时也未能提供所售涉案农药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因此,应当承当一定的责任。经工商人员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都川经营部补偿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案例八

南丹县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

不正当竞争案

2012年3月1日,南丹县工商局在该县某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桶装饮用水水桶上标有“丹洲泉”注册商标标志,并其突出使用“丹泉”二字,与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丹泉”字体和名称极其相似,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广大消费者。南丹县工商局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400元的处罚,并要求消除上述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案例九

都安县李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2年,都安瑶族自治县工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2012年6月至9月间,该县的李某从南宁购进“睡宝之家床垫”74张,价值2.4万元,在都安百才商场二楼销售,标签上标明:“睡宝之家床垫”、“地址:南宁市安吉大道峙村变电站旁”,但没有标注生产厂家。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睡宝及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后,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百年好睡宝床垫”和“睡宝之家床垫”的侵权标识,并处以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大化县罗某销售假冒红牛案

2012年4月29日,大化瑶族自治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县大化镇北古江桥桥头查获一起罗某利用厢式货车流动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案,涉案金额1.5万元。随后,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犯红牛商标的饮料133件、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日,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农业机械纠纷、农资纠纷、家用电器纠纷、购房纠纷、购车纠纷、消费纠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领域。

市工商局、市消委会表示,这十大案例全是社会影响较大、有典型意义的,集中公布意在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违法分子予以震慑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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