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住房契税政策调整情况对照表
一、契税政策
1、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首套住房,且为普通住房;2010年10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
2、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2010年10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2010年10月1日及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为4%,税款减半征收(征收率为2%)。
3、个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2010年10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二套房及以上的;商业(办公)用房;公寓;别墅;豪华住宅等,契税税率均为4%,税款全额征收。
二、关于个人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法[2010]1524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人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1、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并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到财政部门契税征收窗口(长丰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财政窗口、双墩镇财政所、双凤开发区财政所、岗集镇财政所,下同)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2、凡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家庭非唯一普通住房且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人,请直接与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系,由所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后统一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契税征收窗口进行契税纳税申报。
上述契税纳税申报时,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契税征收机关在对上述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及财税[2008]137号文规定,减半征收契税,其中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逾期不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的上述家庭购买非唯一普通住房,统一按规定的4%税率征收契税。
三、政策解读
1、家庭成员:包含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家庭住房:包含购买的商品房、继承房产、受赠房产、自建房、房改售房、拆迁安置房,但不包括办公经营用房产。已出售并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房屋不再属于家庭住房。
3、家庭唯一住房: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住房来判断,主要看家庭成员是否已拥有1套住房房产证。对家庭已经有住房,准备再购买住房的,如果先卖(卖后无住房)后买,可以享受"唯一住房"优惠政策,如果先买后卖,则不可以享受"唯一住房"优惠政策。已满18周岁、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成年人,可以单独看作1户,直接享受一次"唯一住房"的优惠政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可以享受"唯一住房"优惠政策。
4、申报纳税资料:申报纳税时,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需核定基准房价)、备案单、结婚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户口本、购房人身份证,以及县房产部门出具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查询表》,并当场签署《家庭购买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并加按手印。
附:历次住房契税政策调整情况对照表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长丰县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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