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交通道路运输行业货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许可证予以注销。自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失效之日起,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将同时作废。现将我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公示,请相关企业和个人在30日内到长丰县交通运输运管所申请延续行政许可事项,逾期未申请的,将依法予以注销。(名单附后)
特此公示
长丰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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