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金女今年欲与其男友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为要住在刘某父母提供的房屋内,该房屋登记在刘某父母名下,虽然同意给他们居住,只同意将该房屋给其儿子一人,那如果以后我和公婆关系不好,公婆赶我出来,怎么办,金女很是苦恼,咨询公证员该如何是好?
公证员解答: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上例中刘某的父母如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即有房产证的或农村经批准自建的房屋,可以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办理公证,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刘某的父母在赠与合同中不附相关夫妻约定的条件,金女可以在刘某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生效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但该协议不得违背赠与合同上所附的条件或义务。
(长丰县公证处特约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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