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叫刘某,我老伴张某于2009年7月因病去世,在他的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长丰县水湖镇,房屋有房产证,因为房产证的名字是他的,现在我想把房产证的名字过户到我的名下,房产局要求我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给我过户。我和老伴共生育三个子女,两个女儿一个儿子。把我老伴的房子过户到我的名下为什么必须办理继承公证,房产局才能给我过户?
公证处解答:要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过户。你说的上述房产是属于你和你老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你只是共有人之一,你老伴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他的那部分财产就自动转为他的个人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父母、配偶、子女是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其父母均放弃继承权或均在刘某死亡之前死亡的以及所有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整套房屋的产权才有可能转移到你的名下。如果你不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话,你没有书面的材料(即继承权公证书)来确认该遗产由谁继承,房产局自然无法给你办理房产转移过户。(长丰县公证处特约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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