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宋某离异后,于2009年分得拆迁安置房二套,现在欲与李某再婚,为表示诚意,想把自己其中的一套安置房给李某的儿子,另一套留给自己的孩子,来公证处咨询,该办理什么公证?
公证员解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如宋某确实有证据证明上述两套安置房系其个人所有(如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等),他可以与李某的儿子签订赠与协议,将自己其中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的儿子,办理公证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宋某说给继子后又怕继子以后对其不尽赡养义务,很是矛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李某的儿子以后应对宋某尽赡养义务,如李某的儿子不能履行义务,则该赠与合同无效。
(长丰县公证处特约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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