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双墩镇金坝村村民。2011年9月25日,陈某开着自家的手扶拖拉机行驶在吴店至埠里的公路上,因避让其它车辆发生侧翻,致自己受伤。事发后交警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测试,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2mg/m1,属醉酒驾驶。
2011年12月,长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陈某虽然驾驶的是农用耕田机,但驾驶人员驾驶农用车上路,同样应该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陈某酒后开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王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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