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意见》(合政秘〔2011〕71号)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GB21861一2008)、《合肥市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合环〔2012〕19号)、公安部机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全县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除低速载货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二、按照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及合肥市污染控制标准逐步提高。
三、环保标志的核发
(一)新车环保标志核发:在本县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汽车,在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
(二)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时间和频次与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按照合肥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在规定的环检机构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单》向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申领环保标志。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可到取得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凭维修企业出具的维修合格报告单免费复检一次。车辆复检仍然超标,由维修厂负责免费维修,如无法修复退还工时费。
五、车主对机动车环检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凭《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单向》环保部门申请仲裁检测一次。
六、环保标志的使用
(一)环保标志应当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以便车外检验。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县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环保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到设立在环检机构内的环保窗口申请补发。环保标志的核发、补发均不收取费用。
七、县环境保护、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环保标志发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违规行为进行查询与投诉。
咨询投诉电话:环境保护部门:0551-6689937
公安交管部门:0551-6662396
交通运输部门:0551-6671424
八、本通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不在列入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
长丰县公安局
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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