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1]100号)精神,现就我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长丰县财政局划转至长丰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征收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长丰县辖区范围的“两税”由长丰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耕地占用税征管流程
(一)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级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如实填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属独立选址项目用地的,提供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属城市、城镇(村)批次用地的,提供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3.属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提供《实施方案表》;
4.涉及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另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平面布置图;
5.纳税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要同时填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给予减免。
(二)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回执,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到地税主管分局开具《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经审核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地税主管分局及时给纳税人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对于不征耕地占用税的,用地人应当向征收机关说明情况,征收机关认定后,地税主管分局给其开具不征税证明(用《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代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
三、契税征管流程
(一)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安徽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通过“招拍挂”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招拍挂”文书、招投标确认书等;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
3.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成交备案单,或存量房交易合同、价格确认资料、发票等;
4.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赠与合同及房地产价值评估资料;5.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及评估报告;土地之间交换的还应提供土地价值确认书;6.纳税人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符合契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要同时填写《安徽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给予减免。
(二)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清税款后,凭《税收通用缴款书》回执,或者《税收通用完税证》,到地税主管分局开具《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以下简称《契税完税证明》)。经审核符合契税免征规定的,地税主管分局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明》。对于不征收契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征收机关说明情况,征收机关认定后,地税主管分局及时给其开具不征税证明(用《契税完税证明》代替)。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契税完税证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四、二手房交易,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土地、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契税等相关税收,到地税主管分局开具《契税完税证明》。
五、长丰县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长丰县地方税务局
长丰县财政局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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